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虹与杜津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杜津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574号原告:陈虹,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5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杜津勃,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0日,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陈虹、杜津勃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虹于2017年7月23日因原被告意见达成一致,故申请撤诉,重新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虹撤诉。案件受理费9088元,经本院同意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青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