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884672688,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霍广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勤,男,1959年12月22日生,住。申请人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0052/27212817、票面金额为5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田润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