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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健、王会英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健,王会英,陈述雄,张定龙,刘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392号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国,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户支行行长。被告:陈健,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王会英,女,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陈述雄,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张定龙,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刘惠保,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18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王会英、陈述雄、张定龙、刘惠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健、张定龙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二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原告现在亦不能提供被告陈健、张定龙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健、张定龙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元,退还给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儒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