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鄧傳喜申请执行黄新、刘波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传喜,黄新,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邓传喜,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新,男,1982年8月12号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波,女,汉族,1982年8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邓传喜申请执行黄新、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传喜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35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吴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