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少艮与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周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艮,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少艮,男。被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华升路123号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L7314557-X。经营者:周维,男。申请执行人刘少艮与被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工资争议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3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及负责人周维银行存款15000元,但帐户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万州区周家坝高旺服装厂经营者周维所有的渝F32A**号小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