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6788号。法定代表人沈钦华。委托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友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88号5号楼底楼。法定代表人王锋。申请人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力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3,79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56.91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福珑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