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孝琼,戴祥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黄定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吴立开,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被执行人陈孝琼,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祥坚,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孝琼、戴祥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81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陈孝琼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50034318《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34081.13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75%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止,扣减已还的期内利息57元)、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2125%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执行人戴祥坚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农行、工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孝琼、戴祥坚名下仅有小额的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戴祥坚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刘宅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96),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145号正在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孝琼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陈孝琼、戴祥坚不履行信息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