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文华与葛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华,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华,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葛勇,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吴文华与葛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