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新葆与嘉峪关市雄关旧货交易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葆,嘉峪关市雄关旧货交易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822号原告:蒋新葆,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娴(原告妻子)。被告:嘉峪关市雄关旧货交易中心,住所地嘉峪关市兰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梅,该中心总经理。原告蒋新葆与被告嘉峪关市雄关旧货交易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蒋新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新葆撤诉。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蒋新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卫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