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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新屋与丁国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屋,丁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屋,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阳光家园D区9栋1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丁国才,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恒星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王新屋与丁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新屋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919元。王新屋未能提供丁国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丁国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丁国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