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61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全,男。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来宏,男。2017年1月18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贺富万,男。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56号起诉书和富县院公诉科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保全伙同被告人叶来宏、贺万富到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马渠寺沟小西沟沟掌的山坡上打猎,被告人叶来宏用被告人张保全的土枪射杀一头野猪。经鉴定,该枪属于自制土枪;具有发射功能枪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检查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保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叶来宏、贺富万犯非法狩猎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保全伙同被告人叶来宏、贺富万经事先预谋,共同协商一起上山打猎,被告人张保全带上自己的土枪,被告人贺富万拿了一把斧子,带了五只狗上山,三被告人在陕西省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马渠寺沟小西沟沟掌的山坡上,被告人叶来宏用被告人张保全的土枪射杀一头野猪,狗猎获一头野猪。经鉴定,该枪属于自制土枪;具有发射功能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6日10时,富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家住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73号居民张保全伙同同村村民贺富万、叶来宏二人在张家湾镇小溪沟山上持枪打猎。2017年3月31日移交线索至延安市森林公安局。2、户籍证明信证实,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8日,张保全被富县公安局传唤至该局办案中心,其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4月13日,叶来宏、贺富万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传唤至该局办案中心,其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证人张某证实,他在张家湾镇梅花沟放羊,大约十天前的中午,他听见大麦硷方向有枪声。5、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8日,富县公安局民警在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张保全放羊的石板沟羊圈内,依法提取枪形物一支,疑似火药半塑料瓶,自制火帽一小盒螺丝柱体一根。枪形物全场1720mm、枪管长1290mm、外径20mm、内径12mm、螺丝柱体直径5mm;2016年12月29日,富县公安局民警在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叶来宏家依法提取土枪一支,枪支总长150cm,枪支木托长度104cm、宽度11cm、厚度4cm,钢管长度123cm,钢管距木托处直径3cm、枪口钢管直径2.5cm,枪带是帆布自制的。6、现场勘验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7年4月14日10时42分至11时50分,勘验非法狩猎现场于陕西省富县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马渠寺沟小西沟沟掌的山坡上(属桥北林业局张家湾林场41林班)。7、富县公安局枪支收缴清单证实,2017年1月5日,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到富县公安局石油煤炭安全保卫大队移交的叶来宏、张保全非法持有的枪支各一支。8、林地权属证明证实,该案中涉及的林地属于桥北林业局张家湾林场41林班管辖,归国家所有。9、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证实,全市范围内所有国有林区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禁止使用枪支、网具、电猫、电网、猎套、铁夹、毒药、炸药、火攻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0、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4月17日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扣押斧头一把,并随案移交。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叶来宏因非法持有枪支打猎,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2、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共(司法)鉴(痕迹)字(2017)1号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9日,富县公安局民警扣押的张家湾镇川庄行政村村民张保全枪形物属于自制土枪;具有发射功能的枪支。黑火药半塑料瓶,自制火帽1小盒,螺丝柱体1根。13、被告人张保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5日晚,他、贺富万、叶来宏三个喝酒时,就商量的第二天上山去打猎。第二天早上,贺富万就来到他家找他,他看其来了,就说上山去。贺富万知道他有枪,他说他把他家羊圈的枪带着,其同意了,他们拿上枪,领着5条狗就走着去小溪沟的山上打猎。他们到地方是下午两三点左右,当时,叶来宏拿枪打死了一头野猪,狗追住一只野猪,三十多斤。他们将两只野猪拿上回家了,他们打回来的野猪分了。枪是他父亲留下的,土枪一米五六,不用打子弹,里面装一点火药和钢珠可以打十米来远。叶来宏有一把旧枪不能用,是老人留下的。14、被告人叶来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5日,张保全、贺富万在他家吃羊肉时,贺富万说上山打野猪吃,他们三个决定第二天去。第二天早上10点,他们三个汇合,贺富万拿着一把斧头,张保全拿着一把土枪,他们三个还领了5条狗上山了。下午四五点钟时,他们在回家路上遇到一头野猪,他拿着张保全的土枪把野猪打死了。他们带的狗也追住一只野猪,回去三人平分了野猪。15、被告人贺富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5日,他和张保全、叶来宏三人吃饭的时候,说好上山打猎。2016年12月26日,他和叶来宏、张保全在山上打了一头野猪。叶来宏用枪打的。枪的子弹是细钢筋截的条条。他们带的狗追上一头野猪,野猪肉平分三份,每人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非法狩猎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作用相当,属共同主犯。被告人张保全、叶来宏、贺富万在公安机关传讯时,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保全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叶来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三、被告人贺富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四、作案工具,从被告人张保全处收缴的自制土枪一支,黑火药半塑料瓶,自制火帽1小盒,螺丝柱体1根;被告人叶来宏处收缴的自制土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富县公安局处理。被告人贺富万的斧头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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