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迎春、范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迎春,范卫兵,郑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迎春,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范卫兵,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志宾,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方迎春与范卫兵、郑志宾(2017)浙0803执6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610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