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1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钟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钟万军,谢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赣县区梅林镇。法定代表人李红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万军,男,1972年10月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县区。被执行人谢清生,男,1962年8月生,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万军、谢清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88900元。逾期,被执行人钟万军、谢清生未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3月25日,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钟万军、谢清生现暂无执行能力。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县汇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