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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文均与郎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均,郎鄂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591号原告何文均,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边籍,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郎鄂川,女,生于1968年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均诉被告郎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何文均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