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文均与郎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均,郎鄂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591号原告何文均,男,生于1970年4月16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边籍,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郎鄂川,女,生于1968年2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均诉被告郎鄂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何文均送达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