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增武与吴峻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武,吴峻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增武,男,1956年8月7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吴峻高(吴俊高),男,1975年1月1日出生,现住黑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武与被执行人吴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2011)北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峻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峻高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吴峻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支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执行了尚欠的执行款18186.00元,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380.00元,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可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