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力思诉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力思,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沈家铃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思,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家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沈家铃,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张力思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07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力思上诉称,本案中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与另案中出具的内容不一致。事实上,沈家铃住在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上诉人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原审被告沈家铃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该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沈家铃实际居住于上海市静安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