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等诉韩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韩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450号原告:田某某。原告:田某某。原告:田某某。法定代理人:田某某。被告:韩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发,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法定代理人田荣庆、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田某某、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某某给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韩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韩某某系三原告母亲,三原告父亲田荣庆与被告韩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5月18日在昌图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被告韩某某一直没有给付三原告抚育费,三原告在昌图县毛家店镇中心小学就读费用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三原告的父亲没有能力承担三个孩子的生活费用,现三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人每月1000元。被告韩某某辩称,三原告父亲田荣庆与被告韩某某在昌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三原告随田荣庆一居生活,被告韩某某不承担子女抚育费且被告韩某某将其五亩承包田交由三原告承包经营,作为子女抚育费,故被告韩某某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离婚证、离婚协议各一份;2、残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三原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韩某某系三原告母亲,三原告父亲田荣庆与被告韩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经昌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三原告随其父亲田荣庆一居生活,被告韩某某不承担子女抚育费。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随着三原告年龄的增长及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其生活及教育所需均有所增加,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韩某某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结合本案被告韩某某系残疾人,故子女抚育费应酌定为每人每年24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某自2017年8月1日起负担三原告子女抚育费每人每年2400元分别至三原告十八周岁止。子女抚育费给付办法:于每年1月10日给付当年子女抚育费一次。2017年子女抚育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被告韩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