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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特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傅扬钦、叶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扬钦,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39号申请人:傅扬钦,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叶斌,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傅扬钦与申请人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经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叶斌分期归还傅扬钦借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17年8月底前归还1000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5000元)。二、若叶斌有一期违约,则剩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傅扬钦可就叶斌未归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