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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传正与夏文开、李洪艇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正,夏文开,李洪艇,徐治滨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85号原告:徐传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千。被告:夏文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被告:李洪艇。被告:徐治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原告徐传正与被告夏文开、李洪艇、徐治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赔偿9000元,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传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