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7王明军与王立清、吴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王立清,吴素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7-1号原告:王明军,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清,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天宇门业直销处)。被告:吴素英,女,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天宇门业直销处)。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明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