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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7王明军与王立清、吴素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军,王立清,吴素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7-1号原告:王明军,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清,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天宇门业直销处)。被告:吴素英,女,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天宇门业直销处)。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澎,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明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