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赔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赔初103号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6号德宜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贺鹏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宏,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景建辉,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张琳,站长。委托代理人姚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宏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翁 雪审 判 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阿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