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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与胥邦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71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被告胥邦兰,女,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胥邦兰缴纳诉讼费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8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胥邦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执行胥邦兰缴纳诉讼费22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胥邦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本院可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明辉审判员  汤建国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在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