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谷纬中、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纬中,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22号申请人:谷纬中,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江头村。法定代表人:金孔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谷纬中以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李建华、麻佰林。金孔荣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建华担任公司监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纬中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未发现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谷纬中系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故申请人谷纬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谷纬中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谷纬中对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惠宝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吴孙程审判员 廖鸿展审判员 杨彩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