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政与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131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5号四川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世外桃源广场)A、B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8868804J。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星,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政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承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