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卫伟与杨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卫伟,杨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民初360号原告:魏卫伟。被告:杨胜平。原告魏卫伟与被告杨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卫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胜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卫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胜平向原告魏卫伟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杨胜平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2年,被告杨胜平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魏卫伟借款共计700000元。借款时,被告杨胜平每次都口头承诺借款年息三分。被告杨胜平于2016年元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杨胜平承诺在2017年元月还款20万元。但是,被告杨胜平至今分文未还,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魏卫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杨胜平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2年,被告杨胜平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魏卫伟借款共计700000元,原告分多次将款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至2016年元月13日,被告杨胜平向原告出具“今借到现金七十万元整”的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按年息三分(30%)支付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魏卫伟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视频资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虽然杨胜平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但原告魏卫伟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杨胜平向原告魏卫伟借款700000元并口头约定年利率3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杨胜平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其要求被告按照口头约定年利率30%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其约定利率过高有违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核定其利息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魏卫伟借款700000元,以及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元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杨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曼附:孝昌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孝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孝昌县支行账户:181202882910000823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