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中富、黄丕艳、黄丕福、黄丕先与黄英全、罗金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富,黄丕福,黄丕艳,黄丕先,黄英全,罗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富,男,193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申请执行人黄丕福,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牟定县。申请执行人黄丕艳,女,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上述三名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丕先,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黄丕先,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黄英全,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罗金秀,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昭通市。关于黄中富、黄丕艳、黄丕福、黄丕先与被执行人黄英全、罗金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24351.08元,案件执行费3265.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