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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3890王晓冬与李奇琳、戴宝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奇琳,王晓冬,戴宝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琳,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冬,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宝明,男,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上诉人李奇琳与被上诉人王晓东、戴宝明租赁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上诉人李奇琳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开庭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上诉人于2017年7月17日签收该信件,但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奇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