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朱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朱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15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地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法定代表人:邱蓉,职务:总经理。被告朱万华,男,汉族,1973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朱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