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姚贵平与朱其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平,朱其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58号原告:姚贵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菊,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其星,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姚贵平与被告朱其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其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盛厚斌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郑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