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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姚贵平与朱其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贵平,朱其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58号原告:姚贵平,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军,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菊,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其星,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姚贵平与被告朱其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其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盛厚斌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郑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