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再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某、王煜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民再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系受害人王永福之妻。委托代理人:石宝林,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煜琴,女,200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煜琴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鑫鑫,女,200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鑫鑫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和松,男,194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系受害人王永福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桂芬,女,汉族,194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系受害人王永福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341号2幢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喻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雄伟、夏星,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何远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磊,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该公司售后网点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付王颖,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因与被申请人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祥公司)、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欣兴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鄂民申17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同时作为王煜琴、王鑫鑫的法定代理人和王和松、王桂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林,被申请人誉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盛世欣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磊,格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王永福与誉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属承揽合同关系,故判令三被告承担15万元的补偿款。格力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提出上诉,申请人因而没有上诉,并参加了二审诉讼活动。二审法院认定王永福与誉祥公司不是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就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来裁判,二审判决以申请人未上诉为由即按一审法院确定的补偿数额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誉祥公司辩称:1.王永福与誉祥公司之间应为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誉祥公司在承揽中没有指示和选任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中需要维修的空调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不属于誉祥公司与王永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系王永福与易利利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结算也是王永福与易利利之间结算,不需要通过誉祥公司。3.王永福对易利利家空调进行维修,没有经过誉祥公司指派,是其自行接单维修的,誉祥公司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任何指派或指示关系。4.王永福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安全操作及购买人身保险,王永福的死亡是其自身操作不当造成,应自己承担责任。5.王永福与誉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了誉祥公司出售的空调及保修期内的空调维修,没有约定非誉祥公司出售的空调及超过了保修期的空调必须由王永福维修。合同中约定的维修结算都是誉祥公司与格力公司进行结算,本案中维修空调的结算是王永福与业主单独结算的,不通过格力公司。盛世欣兴公司辩称:王永福系个体经营户,非其公司工作人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永福也未与其公司签订过合同,其公司从未向王永福发布过任何维修信息。事故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王永福是个体户,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格力公司辩称:与誉祥公司意见一致。另补充:1.格力公司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二审判决亦认定王永福与誉祥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不是与格力公司存在雇佣关系。2.格力网上发布的信息是商务信息,不是分配任务信息,表现在:一是派工信息是向不特定的维修点发布的,二是接受维修的空调已经超过了保修期,超过保修期的空调不再是格力电器的维修范围,自动接受维修的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维修及维修方案、成本等,派工单对维修人员不具有强制性。派工信息不构成雇佣关系的法律要素。3.格力公司在本案的事故发生中没有任何过错,申请人提出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格力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799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盛世欣兴公司与格力公司签订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盛世欣兴公司销售格力公司的电器产品。盛世欣兴公司又与誉祥公司签订了《空调机专销合同》,许可誉祥公司经营格力产品。2014年1月1日,格力公司(甲方)与誉祥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2014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黄石地区及周边地区内从事格力家用空调产品的安装、维修和咨询等事项展开合作,结算费用的标准按甲方制定并发给乙方的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执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装、维修及其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乙方服务甲方用户必须及时,维修服务必须在接到信息后,旺季1小时其余时期半小时内与用户联系预约并在24小时内完成;对于保修期外的收费,乙方必须按国家或当地的行业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包修期外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因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引起的事故和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担。2014年5月11日,誉祥公司(甲方)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乙方)签订了一份《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信息并收取信息费,信息费的计算标准为空调厂家签订特约服务商协议的安装结算标准的20%;乙方应设立维修专线电话,并保证旺季每天24小时有专人接听;安装的空调在保险期内出现问题,乙方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甲方将在乙方的安装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甲方直接与空调厂家结算安装维修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为其所属安装、维修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对配送、安装、维修服务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在配送安装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永福,经营范围为家电维修、安装,中央空调、地暖安装维修,电器配件销售。王永福持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信息通过格力网上服务平台发布,盛世欣兴公司将售后信息网上发给誉祥公司。誉祥公司将其公司登陆格力电器网上售后服务平台的账户和密码告知了王永福,日常由王永福安排专人登陆该网站,收到盛世欣兴公司派给誉祥公司的售后信息后,由王永福去完成售后工作。2014年7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家住黄石市十五冶社区的居民易利利因自家格力空调不制冷,在上网查询到格力空调生产厂家的客服电话号码后进行电话咨询,并根据客服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操作程序,在格力空调官网上填写了一份表格式保修单,注明空调购买日期为2008年5月8日。格力公司通过网上售后服务平台,将该维修信息转给了盛世欣兴公司。当天9时40分,盛世欣兴公司又通过网上平台,将该维修信息指定派工给了誉祥公司。王永福雇佣的员工蔡欢欢在网上看到该信息后,将信息内容抄下来交给了在场的王永福。王永福与易利利电话取得了联系后,请经常为其从事空调安装运输的个体司机伍国华开车送其去易利利家维修空调。在维修过程中,王永福骑坐于空调室外机机箱体上,让伍国华在室内帮其插、拔空调电源线插头。伍国华按王永福的指示几次插、拔电源线插头。最后一次伍国华按王永福的指示将空调电源线插头插上再操作遥控器启动室内机时,听到王永福发出“啊”的一声叫喊。易利利发现骑坐在室外机上的王永福斜靠在防盗网上一动不动。伍国华赶紧拔下空调电源线插头,与易利利一起拉住王永福,并报警求救。后公安、消防等部门赶到现场,剪断防盗网,将王永福从室外机上抱下。经医生检查,王永福已被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黄石市西塞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7.28”事故调查组,并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事故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且缺乏相应的电工安全操作知识,在未采用相应绝缘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试图冒险带电从事有关检查检测作业;在骑坐于已打开机箱盖后的空调室外机机箱体上时,未意识到此时其身体已与机箱内未作绝缘处理的裸露接线端子呈坐压状接触,并盲目指挥有关现场辅助作业人员启动室内机,试图对室外机在通电状态下进行故障检查,以致在室内机刚启动并向室外机产生电压输出的瞬间,因其身体与机箱内的裸露带电接线端子呈坐压接触而被电击当场死亡。2、事故间接原因。誉祥公司提供的《格力电器安装及维修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操作规定条款不全。该规程中无“不得骑坐于已打开机箱盖并处于通电状态的机箱体上进行有关带电检测作业事项”等安全规定条款,以致缺乏相应电工安全操作知识的空调维修作业人员,因无章可循、盲目冒险带电作业而酿成事故发生。另查明,王永福,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其父亲王和松、母亲王桂芬、妻子王某、女儿王煜琴、王鑫鑫。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格力公司与誉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誉祥公司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协议中的义务,且必须为其聘请或雇佣的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但誉祥公司将承揽业务转包给王永福,只是构成对格力公司违约,并不必然导致其与王永福签订的承揽合同无效。誉祥公司与王永福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永福虽为誉祥公司完成预先约定的工作,但不是受雇于该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的法律关系。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王永福与誉祥公司之间签订了承揽合同,且王永福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空调要向易利利收取维修费用。故王永福的行为也不属于帮工性质。王永福持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誉祥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易利利家的格力空调不制冷,其与格力空调售后取得联系,尽管空调已过保修期,但格力公司仍将其空调需维修的信息通过其网上售后服务平台转给了盛世欣兴公司,盛世欣兴公司又通过网上平台将该维修信息指定派工给了誉祥公司。誉祥公司将信息平台交给了王永福管理,王永福获得维修信息后及时去易利利家维修空调。对于易利利来说,王永福代表的是格力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虽然格力公司对王永福的死亡无过错,但王永福及时上门服务,维护了格力空调的售后服务信誉,格力公司是受益人。格力公司将空调维修信息转给了盛世欣兴公司,盛世欣兴公司又指定派工给了誉祥公司,本应由盛世欣兴公司、誉祥公司完成的工作,最后由王永福去完成,盛世欣兴公司、誉祥公司也应该是受益人。因王永福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格力公司等三公司都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对王永福的死亡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酌情确定格力公司等三公司各给予王某等人50,000元经济补偿,共计150,000元。2015年7月27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一、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50,000元;二、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50,000元;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50,000元;四、驳回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负担9239元,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747元。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盛世欣兴公司上诉称:其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对其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补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对其的诉讼请求。格力公司上诉称:1.其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对其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死者自己操作不当存在过错;2.王永福为业主维修空调是为了收取费用,其不是受益人,不应补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对其的诉讼请求。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认为:格力公司、盛世欣兴公司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基于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的前提下,才适用受益人补偿原则。而本案中,王永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上述法律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格力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约定将其公司的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业务交由该维修部承办。誉祥公司与格力公司协议约定,不允许誉祥公司将配送、安装、维修等业务向外发包。誉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含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业务,其将自身的主要业务之一发包给他人,实为逃避用工责任。王永福开办的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接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业务,对誉祥公司存在依附关系。故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之间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是用工关系。誉祥公司雇佣王永福从事空调配送、安装、维修业务,对王永福维修过程中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永福作为长期从事电器维修的专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疏忽大意,导致其被电击死亡,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誉祥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王某等人总计获赔150,000元的赔偿款,王某等人未提出上诉,对此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纠正。2016年2月29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二、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150,000元;三、驳回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负担7480元,由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再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王永福与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2.王永福的损害责任承担问题。本院结合再审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王永福与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签订的《空调机配送、安装、维修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格力公司、盛世欣兴公司与王永福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格力公司与誉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誉祥公司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协议中的义务,但誉祥公司将承揽业务转包给王永福,只是构成对格力公司违约,且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二审判决认定誉祥公司与黄石港区永鑫家电维修部之间构成用工关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二)关于王永福的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永鑫家电维修部系承揽人,经营范围为家电维修、安装,中央空调、地暖安装维修,电器配件销售;王永福作为经营者,其本人亦持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王永福安全意识不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其损害应自行承担。誉祥公司作为定作人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的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誉祥公司对王永福在维修空调过程中发生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以王某等人未提起上诉为由按一审确定的补偿金额15万元认定赔偿款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本案结合事发起因来看,业主易利利通过格力公司客服电话提示在格力空调官网上填写了保修单,格力公司将该空调维修信息转给了盛世欣兴公司,盛世欣兴公司又指定派工给了誉祥公司,而誉祥公司将信息平台交给了王永福管理,王永福获得维修信息后及时去易利利家中维修空调,导致本应由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完成的工作,最终由王永福代表格力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去完成。因此,王永福其及时上门服务维护了格力空调的售后服务信誉,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均为受益人。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平原则,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对王永福的死亡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一审判决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誉祥公司、盛世欣兴公司、格力公司各给予王某等人50,000元经济补偿并无不当。综上,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780元,由王某、王煜琴、王鑫鑫、王和松、王桂芬负担9646元,黄石市誉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欣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137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 松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陈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