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丁某甲、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21民初1394号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纪国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萍,宁夏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甲,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系丁某甲所在公司会计。被告:丁某乙,男,1966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萍、被告丁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丁某乙位于××县号房屋的过户交易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676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353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二被告承包永宁县幸福小镇的外网工程,因工程建设所需,二被告向原告采购道砖并与原告签订了《供货合同》,合同对道砖规格、单价和数量、供货地点及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被告于2016年10月底一次性结清货款,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供货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为被告供货。工程完工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货款,二被告于2017年4月23日、25日给原告出具结算单,证实欠原告货款186766元。至今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剩余货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丁某甲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欠款金额应为工程结算单上确定的155874元为准,再加上2016年11月6日供货款710元,共计156584元。被告丁某乙未做答辩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被告丁某甲因承建永宁县幸福小镇二期工地外网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工程道砖《供货合同》,合同对货物规格、单价和数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货物供完后由需方出具结算单,于2016年10月底建设方拨款后,需方一次性结清货款;合同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单方违约,违约方付对方供货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丁成宝提供了道砖。2017年4月23日、4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丁某甲、丁某乙结算,被告丁某甲拖欠原告货款156766.00元未付。庭审中,原告与被告丁某甲一致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15658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丁某甲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按照《供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丁某甲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以支持,但应以双方确认的156584.00元货款金额计算违约金,即:被告丁某甲应支付原告违约金31316.8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丁某乙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丁某甲系合同签订和履行义务主体,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提,且被告丁某乙系丁某甲工地负责接收材料和经手人员,其在货款结算单上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货款应由被告丁某甲承担,被告丁某乙不应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56584.00元及违约金31316.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31.00元,由被告丁某甲承担;诉讼保全费1460.00元,由原告宁夏永宁吉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继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永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