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丽萍、张树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张树华,罗青芳,山东莘县毕氏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1962年4月14日生人,住莘县。申请执行人张树华,女,1977年7月22日生人,莘县朝城镇联校职工,住莘县。申请执行人罗青芳,女,1968年7月28日生人,住莘县。被执行人山东莘县毕氏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朝城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毕重歌,经理。王丽萍、张树华、罗青芳与莘县毕氏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莘民一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委托山东正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山东莘县毕氏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2085平方米、仓库444平方米及双色压力机5台、单色压力机9台、高周波11台、台式砂轮机8台、空压机1台、烤箱3台、变压器及配电盘一套,2017年7月6日孟嘉庆(身份证号:)以145312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莘县毕氏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2085平方米、仓库444平方米及双色压力机5台、单色压力机9台、高周波11台、台式砂轮机8台、空压机1台、烤箱3台、变压器及配电盘一套的财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孟嘉庆()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