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润平、葛志鹏与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润平,葛志鹏,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593号原告:沈润平,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葛志鹏,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南部新城上海南路与学院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元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沈润平、葛志鹏与被告江苏金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润平、葛志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沈润平、葛志鹏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