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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庆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庆忠,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庆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庆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晚,被告人赵庆忠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车从瑞安市潘岱街道江边宅村驶往潘岱街道新星村方向。当晚21时32分许,途径新瑞枫线13KM+800M即瑞安市潘岱街道前垟村路段时,碰撞前方右侧路边刘加清停靠的牌号为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告人赵庆忠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庆忠在瑞安市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晚23时17分许,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庆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其驾驶的两轮燃油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庆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庆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技术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庆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庆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庆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