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晨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晨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62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晨晓,男,1989年12月22日生,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大专文化,平湖市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晨晓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晨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马晨晓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黄姑集镇南大街53号迪乐手机卖场,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走失主高某放于店内柜台上的黑色OPPOR9SPLUS手机一部,价值3249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晨晓处扣押黑色OPPOR9SPLUS手机一部并已发还失主高某,失主高某对被告人马晨晓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晨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和串号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现场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晨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4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晨晓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经扣押并发还失主,且被告人马晨晓的行为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晨晓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晨晓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