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晓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605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大鹏,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晓娟,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