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悦、华玉琴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刘悦,华玉琴,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闫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保186号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悦,男,196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申请人:华玉琴,女,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申请人: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5838号317、417、419室。法定代表人:高业审,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闫立华,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被申请人刘悦、华玉琴、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闫立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悦、华玉琴、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闫立华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悦、华玉琴、长春东昌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闫立华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 家 峰审判员 高伟审判员董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