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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正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杨正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8182-6。法定代表人:金吉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正其,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正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冉 秋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