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萍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王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40号原告:孙萍,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自报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乐从家具城西区“顺联北区家私城”*座首层***号。经营者:林英书。被告:王国华,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原告孙萍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孙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萍以已与被告王国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萍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璐昵斯家具店的起诉。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