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福红与徐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红,徐炎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02民初3947号原告孙福红,男,1966年3月17日生,住盐城市。被告徐炎炎,女,1981年7月2日生,住盐城市。原告孙福红与被告徐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炎炎差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1105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孙福红还款2000元,并按年息6%承担利息,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未还,则按剩余的本金直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炎炎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淑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