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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与被告路建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路建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42号原告:李晓,女,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路建军,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李晓与被告路建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