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与被告路建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路建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442号原告:李晓,女,1993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路建军,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李晓与被告路建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