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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成章与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章,肖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章,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肖德洪,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章与被执行人肖德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未汇报财产。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德洪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向阳路一段X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面积79㎡)和被执行人肖德洪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某屯100余亩地上的12个蔬菜大棚,期限皆为三年。因上述查封财产皆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2017年6月20日,本院另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