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与高明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高明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010号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场部新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643598955。法定代表人:李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会斌,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泽,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玛纳斯县新湖新振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雪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