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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廖艳霞李成芬与赵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艳霞,李成芬,赵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674号原告廖艳霞,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川区。原告李成芬,女,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川区。被告赵永红,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艳霞、李成芬与被告赵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艳霞、李成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艳霞、李成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艳霞、李成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艳霞、李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艳霞、李成芬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