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春江、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江,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234号申请人张春江,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中华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朱永志,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于2014年10月5日签订的《福位认购合同》;二、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福位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7943元;三、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329元,保全费11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案执行费16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2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雷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