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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财保40号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票据号码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保全金额××元。冻结期限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