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超与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性,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工业园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经理。刘超与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立案,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超支付工伤赔偿金3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昊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劳人仲调字[2015]第1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