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南昌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63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飞路32号。法定代表人钱亨贵,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跃峰,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叶敏,厅长。委托代理人黄新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学文,男,该厅工作人员。第三人南昌铁路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彬、李云山,男,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已在答辩中确认讼争的3.5亩土地未划入闽国用(2012)第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讼争土地已经被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不在被诉的闽国用(2012)第000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原告诉讼已无意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浮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人民陪审员 蒋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