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小彬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小彬,刘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9民初302号原告:肖小彬,男,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刘新华,女,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肖小彬诉被告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肖小彬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小彬负担。审 判 员 廖月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