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孙爱秀,王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董店街道91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3204-2。负责人:汪守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南湖路城西市场网点房8-9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0715-8。法定代表人:文新。被执行人: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园纺织服装工业城内,组织机构代码68360334-4。法定代表人:王爱春。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荷花塘三组荷花塘小区12栋602室,身份证号码340721196701220010。被执行人:孙爱秀,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爱春,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店支行与铜陵勤利园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文新、孙爱秀、王爱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铜陵鸿浩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436879.0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